河南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(河南省水资源税申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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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一、征收对象及计算公式: 根据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》鲁政发〔2017〕42号,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,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(江、河、湖泊(含水库)等水资源)、地下水(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,地热、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征税范围)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。
2、 一般企业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为:应纳税额=实际取用水量×适用税额;即墨地区一般企业地下水为1.5元/立方米,地表水为0.4元/立方米)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(不含循环式)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:应纳税额=实际发电量×适用税额。
3、 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(定额)取用水量,按以下规定征收水资源税:(一)超计划(定额)10%以内(含)部分,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。
4、(二)超计划(定额)10%—30%(含)部分,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.5倍征收。
5、(三)超计划(定额)30%以上部分,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。
6、 二、申报流程 申报网址:企业应在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”将本期的实际取水量上报,经审核通过后生成《水量核定书》。
7、 企业上报信息后,水利部门对上报的用水量信息进行审核,如有问题会予以驳回重新申报或是做出异常情况说明,例如用水量突然比计划用水量减少情况,水利部门肯能上门实地核查取用水情况。
8、审核无误的予以通过,生成《水量核定书》。
9、地税局根据水利部门传递的《水量核定书》征收水资源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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